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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韩立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银监发〔2014〕1号
当事人
姓名
韩xx
单位
名称
——
负责人
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任北京农商银行平谷支行副行长、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该行为已构成受贿;作为平谷支行行长,对该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导致大量信贷资金被挪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北京银监局
日期
2014年 1月 7日
贷前未尽审慎义务,贷后监管不力;招商银行北京大望路支行
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银监发〔2014〕40号
招商银行北京大望路支行
顾年华
当事人在进行贷款支付时未对借款人交易对手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贷后管理不力,信贷资金被大量挪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给予当事人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4年 3月 18日
违规收费;招商银行北京双榆树支行
京银监发〔2014〕41号
招商银行北京双榆树支行
唐文
当事人在财务顾问费收取中的有关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中关于 “以质定价”、“公开透明”、“不得以贷收费”、“不得转嫁成本”等相关监管规定。
隐瞒重要文件;浙商银行北京分行
京银监发〔2014〕42号
浙商银行北京分行
冯剑松
当事人向监管部门提供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给予当事人50万元的行政处罚。
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监管不力;奥地利奥合国际银行北京分行
决定书文号
京银监发〔2014〕92号
奥地利奥合国际银行北京分行
李伟权
当事人在贷前调查中不尽职,贷后管控薄弱;向不符合信贷条件企业发放贷款;未履行基本职责,信贷资金被挪用;其他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情况如贷后审核客户资金用途资料的程序不完善、违反贷款分类规定、问责委员会未尽其责。
2014年 4月 24日
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监管不力;大连银行北京分行
京银监发〔2014〕128号
大连银行北京分行
张雪丽
当事人在贷前调查中严重失职,导致借款人以已竣工的项目套取贷款;贷款发放时未对交易对手资质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支付审核不尽职;贷后管理形同虚设,信贷资金被大量挪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给予当事人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4年 6月 25日
票据业务违规;大连银行北京分行
京银监发〔2014〕129号
当事人未通过实地调查和报表分析发现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不真实的问题;未对发票不齐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资金往来的异常情况监控不力;在未有效核实申请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规定。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138万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48.276万元,罚没款合计72.414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规收费,质价不符;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路支行
京银监发〔2014〕193号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路支行
谢一平
当事人在常年财务顾问服务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不足;部分常年财务顾问服务的内容、过程、相关要件未进行详细记录和收集。上述业务行为与《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二)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相违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7号)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当事人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4年 12月 16日
违规收费;交通银行北京北蜂窝路支行
京银监发〔2014〕194号
交通银行北京北蜂窝路支行
郭宏
当事人在分行内控制度不完善、未明确投融资财务顾问费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收取费用,未向企业明示收费标准;部分费用重复收取。上述业务行为与《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三)公开透明。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相违背。
行政处罚依据
给予当事人2万元的行政处罚。
存贷挂钩;平安银行北京分行
京银监发〔2014〕200号
平安银行北京分行
刘树云
当事人存在存贷挂钩的违法行为,业务行为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中关于“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的监管规定。
2014年 12月 26日
沪银监罚决字〔2016〕8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个人姓名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陈向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2014年,该分行未按时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我局对此发文责令改正。此后,该分行报送的统计报表再次出现数据错报,影响了上海辖内银行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处罚决定的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6年3月23日
沪银监罚决字〔2016〕9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冯强
2015年,该分行未按时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我局对此发文责令改正。此后,该分行报送的统计报表再次出现数据错报,影响了上海辖内银行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沪银监罚决字〔2016〕10号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张潜
2014年、2015年,该分行在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时先后发生迟报、错报,我局对此分别发文责令改正。此后,该分行报送的统计报表再次出现数据错报,影响了上海辖内银行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沪银监罚决字〔2016〕11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杨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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